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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26070号“椰林四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08: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63号
申请人:四季椰林(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6070号“椰林四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第3540604号“一诺YI N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13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35437号“育绿YU 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636882号“椰香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冲突的服务,即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第20508976号“椰厨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773966号“椰韵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364382号“椰荟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第12135589号“育绿YU 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69539号“一诺YI N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至九分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2、43、44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五至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饭店、餐馆、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饭店、餐馆、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饭店、餐馆、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椰林四季及图 商标 四季椰林(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