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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7912号“KHADAS NIUBIL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08:46关于第67907912号“KHADAS NIUBIL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2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世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7912号“KHADAS NIUB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公众更容易把“KhadasNiubility”识别为“哈达很牛、哈达很赞”的意思,Niubility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此外,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若不予注册势必给申请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商标LOGO设计概念;公司荣誉;知识产权证书;公司财务报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NIUBILITY”,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