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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933号“plan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13:29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933号“plant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31号
申请人:PLANTED FOOD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8933号“plan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50502号“plante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63698号“PLANT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的区别,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图形化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和肉替代品,包括以蔬菜为主的肉替代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替代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由文字“planted.”构成,该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 商标 PLANTED FOODS 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