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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1161号“五岳泰晟WU YUE TAI 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33:17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04号
申请人:山东泰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岱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1161号“五岳泰晟WU YUE TAI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33965号图形商标、第42444804号“五岳泰宠”商标、第40911446号图形商标、第30132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未加工稻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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