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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8541号“U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0:17关于国际注册第1638541号“U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24号
申请人:SR-SCHINDLER MASCHINEN- ANLAGETECHNIK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8541号“U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适应申请人业务发展的切实需要而提出的注册申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74750号“UNIWELD及图”商标、第5885579号“UNIPART”商标、第5885580号“UNIPART”商标、第7702615号“UNI”商标、第679650号“UNITECH”商标、第10982019号“UNI”商标、第39754777号“UNI”商标、国际注册第1002493号“UNI GERATE及图”商标、第7639149号“UNI RIGHT”商标、第9438471号“UNI-TECH”商标、第7742818号“UNIPART”商标、国际注册第1322785H号“UNIMOTOR”商标、第9435226号“UNIPART”商标、第4924336号“UNITOOL”商标、第15231949号“UNITOOLS”商标、第38230150号“UNISTORE”商标、第1264979号“UNI”商标、第4512669号“UNI MART”商标、第4512670号“UNI MART”商标、第7182166号“UNI”商标、第11987685号“UNI”商标、第12128942号“UNI”商标、第1267440号“UNI”商标、第5546164号“联通无限UN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截图;2、申请人产品介绍;3、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的产品介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十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滤机;机床转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动力操作冷藏管道的切管刀;压滤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混凝土工业用密封压力机和铅板印刷机相关的广告(替第三方)”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混凝土工业用石料成型机、瓷砖印刷机的替换和耐磨部件及工具相关的批发和零售;与用于制混凝土制品用生产机械的瓷砖印刷机相关的批发和零售;与混凝土工业用瓷砖印刷机相关的批发和零售;与混凝土工业用密封压力机相关的批发和零售;与下列商品相关的零售和批发(包括通过互联网):用于石料成型机、瓷砖印刷机和密封压力机的替换盒耐磨部件及工具”服务属于不被我国接受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工业用生产和加工机械的安装、清洁、修理和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四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 商标 SR-SCHINDLER MASCHINEN- ANLAGETECHNIK GMB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