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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35431号“蒂尔弗兰西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1: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48号
申请人:莆田市缔捷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蒂尔弗兰西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50435431号“蒂尔弗兰西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209686号商标、第19953527号商标、第199536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同地区同行业竞争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DEAR FRANCES”、“亲爱的弗朗西丝”、“弗朗西丝”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下,而将其恶意模仿抢注先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引证商标注册证明;2、产品照片;3、淘宝店铺信息及部分销售记录截图;4、申请人授权第三方淘宝使用及部分销售记录截图;5、产品及店铺在淘宝上部分推广发票;6、推广协议及发票;7、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及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是恶意抄袭、复制和注册被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申请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DEAR FRANCES”是被申请人的商号核心部分,且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2、被申请人宣传照片、产品照片具有著作权的证明文件;3、被申请人通过阿里巴巴对申请人商品进行侵权投诉的记录;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往来邮件;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6、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的申请书及授权书;7、申请人关联公司网店中侵犯被申请人著作权的网页截图;8、(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607号公证书;9、英国《每日邮报》关于被申请人的文章;10、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的产品照片及销售记录;11、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列表;12、被申请人官网截图;13、关于被申请人产品的微博截图;14、关于被申请人产品的网络文章及报道;15、被申请人全球商标注册清单和部分注册证明。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三为申请人名下在第25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二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审理查明3的情况,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蒂尔弗兰西丝”与引证商标一“DEAR FRANCES”文字构成、呼叫尚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蒂尔弗兰西丝”与引证商标三“弗朗西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商贸关系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该项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对于争议商标在该部分类似商品上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蒂尔弗兰西丝 商标 莆田市缔捷鞋服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