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955877号“永和大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4: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5877号“永和大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58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内在“不含酒精的饮料;果汁;蔬菜汁(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汽水;果汁饮料(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奶茶(非奶为主);茶饮料(水);酸梅汤;绿豆饮料;豆奶;酸豆奶;杏仁牛奶(饮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就“豆浆”、“柠檬水”、“杨枝甘露”、“果茶”、“乌龙茶”等商品的容器上、在商品广告宣传材料费中、在商品营销交易文书上,均使用了“永和大王”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物小票、大众点评截图、报价单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产品图片、微博截图、大众点评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微博截图为电子证据,未经公证,并且未体现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大众点评截图未体现申请人名称,并且该部分证据体现的均是规范商品“豆浆”,并非复审商品。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报价单未体现商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意见:微博截图、大众点评截图系由独立的经三方平台运行,申请人无法修改的权限和能力,其截图真实有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3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02年9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内是否在“不含酒精的饮料;果汁;蔬菜汁(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汽水;果汁饮料(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奶茶(非奶为主);茶饮料(水);酸梅汤;绿豆饮料;豆奶;酸豆奶;杏仁牛奶(饮料)”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申请人的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大众点评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早餐椰果青提四季春”饮品上进行了使用,该饮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含酒精的饮料”,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蔬菜汁(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汽水;果汁饮料(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奶茶(非奶为主);茶饮料(水);酸梅汤;绿豆饮料;豆奶;酸豆奶;杏仁牛奶(饮料)”商品与“不含酒精的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永和大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