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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20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5:01
JIU MEI JIU及图、第24362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