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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0517号“肆佰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5: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55号
申请人:河南肆佰度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0517号“肆佰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51370号“400 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肆佰度”是以文字进行注册,简单大方、一目了然,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商标,具有其他含义,“肆佰度”整体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有独特的含义,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蜂蜜、面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面条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肆佰度”与引证商标“400 度”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蜂蜜、面条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肆佰度”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肆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