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093399号“Bey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68号
申请人:北京宾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3399号“Bey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6458308号“本优 BeYOND”商标、第25186035号“Beiy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1734536号“赛江南 Beyond及图”商标、第22674819号“Beyond”商标、国际注册第1405357号“beyond2020及图”商标(第43、44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案例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仍为使用在配镜服务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仅个别字母存在区别,且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Beyon 商标 北京宾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