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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94248号“原民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7: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33号
申请人:福建原民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大江南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94248号“原民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原民宝”没有与指定商品相关联的特指的固定含义,亦非日常用语或标志,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原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