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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973788号“来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9: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途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73788号“来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58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百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租赁费用的银行出帐单及发票、内容为“辅导课等外包服务”的综合服务协议、内容为“教育服务费”的销售发票、天猫线上入驻资料截图等证据中,其中,内容为“辅导课等外包服务”的综合服务协议未体现该核定使用的商标,内容为“教育服务费”的销售发票,日期不在期限内,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3月17日至2022年03月16日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培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北京百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百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7月16日,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再次变更为高途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旗下重要品牌之一,且核定使用的服务包含在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恳请依据证据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2、相关荣誉奖项;3、复审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4、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及注册资本实缴凭证;5、房屋租赁合同、出账回单及发票;6、相关教育辅助业务合同及发票;7、“来师”品牌入驻平台相关资料;8、相关判决。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百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信息”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41类“培训;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荣誉奖项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郑州来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商标,不能证明被许可人已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4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及注册资本实缴凭证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证据6的教育辅助业务合同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7入驻平台截图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之外;证据8的判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