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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1673号“都美村仔 DU MEI CUN Z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49号
申请人:苏州市正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根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1673号“都美村仔 DU MEI CUN Z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都美村”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金山镇下轄的行政村,申请商标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都美村仔 DU MEI CUN Z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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