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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26747号“均安功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0: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02号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协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洪锡林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59026747号“均安功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均安镇是国际武打巨星李小龙的故乡,是我国知名的地理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6384268号“均安妈姐菜”商标、第16384342号“均安姑婆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指定使用在与申请人商标密切相关的服务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重复抢注与佛山市顺德区当地镇街名称、特色产品及景点名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安镇政府官方网站介绍;知名网站及相关书籍有关“均安”、“均安功夫”的宣传;商标档案;有关被申请人的裁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26442798号“伦教珠首”、第11816136、17127415号“伦教”、第20317597号“伦教糕”、第19076280号“逢简”、第53029082号“北滘”等商标,且多件商标已在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均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更加大了消费者对双方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此外,被申请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其申请注册了“伦教珠首”、“伦教”、“伦教糕”、“逢简”、“北滘”等商标,与顺德区当地街道名称、特色小吃、旅游景点、镇名相同或相近,其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的意图明显。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均安妈姐菜”、“均安姑婆菜”商标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均安妈姐菜”、“均安姑婆菜”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上应限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均安功夫 商标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富安牛仔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