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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85344号“三雄极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0: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42号
申请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学飞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54785344号“三雄极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3082907号“三雄极光”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抄袭和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212357号“三雄极光”商标、第55194643号“三雄极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倘若允许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必将给申请人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三雄极光”商标受保护记录;
2、在先决定书和裁定书;
3、百度百科对“电子镇流器”的介绍;
4、申请人部分企业荣誉;
5、“三雄极光”的维权证据及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
6、微信公众号及微博截页;
7、广告合同及发票;
8、销售合同及发票;
9、宣传视频、活动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0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剪刀”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01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节能电子镇流器”等商品、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0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58312777号“DLL”、第66912809号“HONEYWELL 霍尼韦尔”、第54129366号“MACIOO 玛格全屋智联”、第64568342号“BRABANTIA 柏宾士”、第51735022号“BRABANTIA”、第66909174号“LEGRAND 罗格朗”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三雄极光”商标相近。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DLL”、“HONEYWELL 霍尼韦尔”、“MACIOO 玛格全屋智联”、“BRABANTIA 柏宾士”、“BRABANTIA”、“LEGRAND 罗格朗”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基于商标注册管理的申请在先原则,引证商标三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商号经使用已在“电动剪刀”等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三雄极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