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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7631号“喵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2: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25号
申请人:浙江莲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107631号“喵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8113号商标、第25324665号商标、第2523808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87895号商标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喵街及图 商标 浙江莲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