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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6598号“卓源茶业 ZHUO YUAN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2:49关于第67876598号“卓源茶业 ZHUO YUAN 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00号
申请人:卓源茶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6598号“卓源茶业 ZHUO YUA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77784号“卓源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经营区域相差较远,且企业经营性质不同,公众的重合度几乎为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且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卓源茶业”与引证商标文字“卓源号”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域及企业经营性质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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