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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32843号“RED BULL M.E.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3:37关于第62632843号“RED BULL M.E.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29号
申请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32843号“RED BULL M.E.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动物训练”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7136号“红牛RED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24520号“RED 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12491号“红牛REDB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82730号“MEO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06252号“M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0406252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动物训练”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上述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动物训练”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体育训练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动物园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体育培训;体育教育;辅导(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展览;组织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活动;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录像带出租;电影胶片出租;唱片出租;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录像带录制;录像带剪辑;微缩摄影;作曲;音乐制作;口译;配音;摄影;录音棚服务;配字幕;电影放映;新闻记者服务;摄影报道;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体育训练服务;娱乐;游乐园服务;现场表演;马戏表演;夜总会娱乐服务;迪斯科舞厅;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卡拉OK服务;演出;提供娱乐信息;音乐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运动场出租;体育场设施出租;提供体育设施;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体育培训;体育教育;辅导(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展览;组织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活动;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录像带出租;电影胶片出租;唱片出租;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录像带录制;录像带剪辑;微缩摄影;作曲;音乐制作;口译;配音;摄影;录音棚服务;配字幕;电影放映;新闻记者服务;摄影报道;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训练服务;娱乐;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现场表演;马戏表演;夜总会娱乐服务;迪斯科舞厅;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卡拉OK服务;演出;提供娱乐信息;音乐表演;筹划聚会(娱乐);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运动场出租;体育场设施出租;提供体育设施;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RED BULL M.E.O.及图 商标 红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