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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1229号“PR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09号
申请人:苏州普俐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1229号“PR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6669号“CARE PRIME ELECTRO”商标、第7992342号“PRIME SOLAR及图”商标、第42394235号“PRIME VIDEO及图”商标、第64060341号“GAN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在驳回案件中被决定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原电池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PR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