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00309号“唯渡生态 WEI DU SHENG 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9:29关于第67200309号“唯渡生态 WEI DU SHENG
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76号
申请人:湖南唯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0309号“唯渡生态 WEI DU SHENG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40932号“唯渡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3、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唯渡生态”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唯渡科技”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文字,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于指定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