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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2113号“荪煲雞SUN BAO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2:17关于第66652113号“荪煲雞SUN BAO 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05号
申请人:亢昌美 委托代理人:成都律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2113号“荪煲雞SUN BAO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9894号“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荪煲雞 煲及图”包含“鸡”,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荪煲雞SUN BAO JI及图 商标 亢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