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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62749号“智信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4: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02号
申请人:沈阳升九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品大师(沈阳)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2749号“智信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0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即将满一年,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第619785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智信雅 商标 沈阳升九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