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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80508号“VAF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5: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56号
申请人:北京茂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雅芙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对第55180508号“VAF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FÙ”、“阿芙”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90456号“AFÙ”商标、第20308417号“AFÙ”商标、第29326436号“阿芙精油三明治AF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洁肤乳液、洗手液、擦洗溶液、植物叶子增光剂、芳香精油、成套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化妆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牙膏、化妆品、香、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牙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牙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VAFU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显著识别英文“AFÙ”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所提具体事实理由仍指向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已予评述,申请人亦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VAF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