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3359033号“夜空罗莱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29: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57号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爵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对第23359033号“夜空罗莱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罗莱”、“罗莱家纺”商标作为申请人主打家纺品牌,通过申请人多年使用与宣传,已实际成为被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品牌,“罗莱家纺”更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重点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702004号“罗莱”商标、第16943359号“罗莱”商标、第9450349号“罗莱·印象”商标、第12408467号“罗莱儿童”商标、第16943002号“罗莱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第3911441号“罗莱家纺 LUOLAI HOME TEXTILE及图”商标、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六、七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四、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企业字号“罗莱”二字,易使申请人对“罗莱”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受到损害。五、被申请人是与申请人同行业的经营主体,对申请人及“罗莱”品牌理应知晓,且其具有傍靠在先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罗莱”品牌介绍;2、企业内外景、工厂车间等图片;3、申请人名称变更资料;4、荣誉证书;5、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6、相关资质及知识产权证书;7、产品相关图片;8、产品检验报告;9、产品销售及宣传资料;10、维权资料;11、类似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12、申请人对“罗莱”的字号权相关资料;13、被申请人企业及商标注册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决定在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蚊帐、床上用毯、睡袋、褥子(床用织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于2019年10月获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家用塑料遮盖物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7类非纺织品制壁挂、地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棉织品、无纺布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5912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307254号重审第000000354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七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床单、被罩、被子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制壁挂、无纺布、棉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塑料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棉织品、纺织品毛巾、床单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罗莱”,整体不易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罗莱家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者对此理应知晓。综合上述因素考虑,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对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商标与字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字号文字构成有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夜空罗莱星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5814419号“APPOLLO'S LIF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