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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57476号“卡連娜CALIN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31: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40号
申请人:联华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卡连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对第47957476号“卡連娜CALIN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10095号“卡迪那Cadina”商标、第11873564号“卡迪那Cad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介绍;2、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3、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能证明两件引证商标持续大量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无效申请。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主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干、饼干、蛋糕、小蛋糕、面包、糕点、羊角面包、蛋挞、巧克力”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饼干、玉米片、膨化土豆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巧克力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果、饼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特定民事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卡連娜CALINA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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