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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5118号“白眉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3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19号
申请人:保山清咖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5118号“白眉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31439号“HOOL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白眉猿”与引证商标“HOOLOCK”含义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白眉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