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063188号“ME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34: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74号
申请人:脉塔平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3188号“ME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57288号“METAFRAX”商标、第768201号“META”商标、第9500730号“META M”商标、国际注册第754998号“META THE MOLLUSCICIDE”商标、国际注册第1382170号“METASYSTEMS INDIGO”商标、第28232808号“METTA”商标、第27881647A号“METAECO”商标、国际注册第754998号“META THE MOLLUSCICIDE”商标、第6563678号“METABIOTICS”商标、第9918696号“卫诺恩WINOVAZY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已有“META”及图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通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广为相关公众熟知,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META”及图形商标信息、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九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九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氧;锑;科学用放射性元素;增塑剂;防火制剂;金属退火剂;焊接用化学品;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皮革翻新用化学品;纸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