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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2433号“LAM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Medic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37:27关于第66722433号“LAM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Medic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19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搭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2433号“LAM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72067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LAM Laboratory for Advanced Medicine及图 商标 莱萌麦迪森医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