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24745号“时光与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43: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52号
申请人:武汉吉吉优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类、第35类第67424745号“时光与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28491号商标、第21723755号商标、第66832663号商标、第65179797号商标、第12928153号商标、第25388108号商标、第43180871号商标、第45516874号商标、第591357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阶段,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及推荐文章、采购合同、使用图片、宣传图片、销售订单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酵母、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九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30类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九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5类全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时光与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