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3192196号“X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50: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87号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兵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铭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13192196号“X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241081号“L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极有可能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其模仿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具有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结合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结合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行政裁决书、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域名侵权资料、世界知识产假组织的相关决定;
2、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
3、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
4、被申请人商标资料;
5、申请人公司简介图册;
6、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资料;
7、申请人排名资料;
8、有关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的检索资料、有关书籍资料;
9、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资料;
10、申请人及其商标的荣誉资料;
11、活动资料;
12、专卖店清单及图片;
13、财务报告、财务报表、零售额资料、占市场份额资料;
14、中国奢侈品市场调研资料;
15、网络检索资料;
16、广告宣传费用资料、媒体宣传计划资料;
17、宣传册、宣传海报;
18、网站访问数统计资料;
19、参展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即便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箱包、服装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存在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提交了百度检索“路易传祺是什么牌子”的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于2023年5月向我局提交了新产生的被申请人商标的异议决定书作为补充材料。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刘宏于2013年9月5日在第18类牛皮、书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5年1月13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4月13日转让至周兵,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二、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18类毛皮、手提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针对第452893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所作的(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13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在手提包类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知)终字第3438号判决书,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刘宏在第5类、第10类、第12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仅在第25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97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含“富勒保罗”、“威登传奇 LEGES VUITTON”、“北极爪 JACK ARCTICCLAW”、“夏奈丹顿 CHANEL DENTON”、“皮诺西丹 PIERNE CARDAN”、“BABRUIBRY”、“万宝路巨人 MARLBOROGIANT”、“北极吉普 ARCTICGEPU”、“皇冠堡马 CROWNBAOMAW”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其中我局在第17212403号商标等多个无效宣告裁定中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系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五、时至本案审结之时,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8件商标,其中“路易传祺 LOUISTRUMCI LTC”、“CHTNIFS&KTIFH”、四瓣花朵图形、“LAURENCOOSKIN 劳伦酷奇”、“GG”等商标均自其它主体受让,被申请人还以自己名义又申请了“路易传祺 LOUISTRUMCI”、“Djrh”、“XL及图”、四瓣花朵图形、“LAURENCOOSKIN 劳伦酷奇”等商标,被申请人的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者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且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5年1月14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根据申请人其他主张、提交的证据、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且具有恶意注册情形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以下就本案是否属于上述条款中所指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开设了大量店铺用以销售引证商标品牌手提包等商品,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对引证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使得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且我局在商评字[2013]第18255号重审第0000000931号中认为引证商标在该案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即2005年3月8日前已经在手提包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我局对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的事实予以再次肯定。本案争议商标“XL及图”经字母重叠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引证商标相近,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马具、香肠肠衣商品上会削弱申请人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形成的显著特征,损害申请人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商标法》第十三条本身立法意图是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有可能利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知名度,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其保护范围已及于与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相同及不相类似的商品,对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则更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争议商标在“牛皮;书包;公文包;旅行包(箱);兽皮;伞;手杖”商品上的注册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加之,由查明事实四、五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故本案不受《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五年期限限制。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较为接近,难谓之巧合。且由查明事实三、四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刘宏在第5类、第10类、第12类、第18类、第25类、第43类等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仅在第25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970件商标,其大范围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所需和经营能力,同时,除争议商标外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包含“富勒保罗”、“威登传奇 LEGES VUITTON”、“北极爪 JACK ARCTICCLAW”、“夏奈丹顿 CHANEL DENTON”、“皮诺西丹 PIERNE CARDAN”、“BABRUIBRY”、“万宝路巨人 MARLBOROGIANT”、“北极吉普 ARCTICGEPU”、“皇冠堡马 CROWNBAOMAW”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其中我局在第17212403号商标等多个无效宣告裁定中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系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此外,本案被申请人自案外人受让了“路易传祺 LOUISTRUMCI LTC”、“CHTNIFS&KTIFH”、四瓣花朵图形、“LAURENCOOSKIN 劳伦酷奇”、“GG”等商标,还以自己名义又申请了“路易传祺 LOUISTRUMCI”、“Djrh”、“XL及图”、四瓣花朵图形、“LAURENCOOSKIN 劳伦酷奇”等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且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者不予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及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和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