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32581号“法助 FA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54:32关于第67832581号“法助 FAZ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77号
申请人:法助(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2581号“法助 FA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系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项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如复审查明可知,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项目,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法助 FAZHU及图 商标 法助(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