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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9839号“椰海天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58: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83号
申请人:广州珈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9839号“椰海天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糕点、谷类制品、西米”商品上的复审,则申请商标与第18020463号“椰海天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149240号“海天 HAI TIAN”商标、第204984号“海天 HT及图”商标、第946553号“海天 HT及图”商标、1121295号“海天”商标、第1474423号“海天 HAI TIAN”商标、第14983758号“海天及图”商标、第21932390号“海天及图”商标、第28996123号“海天及图”商标、第40294871号“海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糕点、谷类制品、西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至九文字“海天”,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椰海天际 商标 广州珈兴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