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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42572号“Aoks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59: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63号
申请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奥卡鑫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2842572号“Aoks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28434号“AOK MART”商标、第17909775号“AOK PARK”商标、第9337784号“AOK及图”商标、第1281072号“AK”商标、第1756967号“奥康 AK”商标、第1756968“AOKANG”商标、第24997440号“AOKANG及图”商标、第33920414号“奥康 AO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610240号“奥康 AK”商标、第953568号“AO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保持事实上的驰名状态。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三、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驰名商标认定判决、批复;2、申请人商标及字号所获荣誉、认证证书;3、产品及门店照片;4、报纸广告、宣传海报、广告合同、播出单等宣传材料;5、经销合同、纳税证明;6、维权记录、类似情况商标案件;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靴、帽、婚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Aoksion”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奥康 AK”、“AOKANG” 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九、十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Aok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