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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70884号“Bioarrow保尔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05: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85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尔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第46170884号“Bioarrow保尔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箭牌ARROW”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7823941号“ARROW”商标、第9028992号“ARROW”商标、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第11082447号“e-ARROW”商标、第25256365号“e-ARROW”商标、第36990586号“ARROW箭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请求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箭牌新闻报道;国家图书馆对“箭牌”的检索报告;“ARROW”商标保护记录;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ARROW”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过滤设备;加热装置;消毒设备;水过滤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卫生间用干手器;空气消毒器;便携式取暖器;医学贮存用冰箱、冷却装置和冰柜;电热水瓶”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1类抽水马桶、坐便器、浴霸等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保尔卫”、英文“Bioarrow”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箭牌 ARROW”、“ARROW”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对于引证商标一曾因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获得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但如前所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依据现有在先证据,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Bioarrow保尔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