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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53021号“岭尚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09: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83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荔县沙蝴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51353021号“岭尚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585760号、第42105835号“领尚”商标、第12886699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2886688号、第12886656号“领尚品味”商标、第42185501号“领尚生活LESSO 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2. 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 宣传材料;
4. 专卖店列表、开业报道及促销信息等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0年07月07日第179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糖”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因此,我局在下文不再评述。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2019年11月05日申请注册,2021年05月06日通过初步审定,并于2021年08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龟苓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 申请人引证商标四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糖、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核准注册,而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岭尚”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显著识别文字“领尚”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龟苓膏、方糖、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岭尚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