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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9024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11:24关于第2059024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瑞商联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02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75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35类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与其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并未进行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服务场所招牌图片;
2、公众号材料;
3、商标使用授权书、合同、发票;
4、宣传手册、宣传视频;
5、各大社区服务中心开业时间;
6、乐坊虹井、乐坊芦恒、乐坊尚优里等商场相关信息;
7、被申请人企查查介绍信息;
8、乐坊笑脸LOGO设计标准;
9、版权登记证书;
10、部分广告合同、招商合同;
11、乐坊公众号运营数据;
12、乐坊商场CIS标准化执行手册。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3、服务场所招牌图片;
14、公众号宣传材料;
15、广告空间出租图片;
16、租赁合同;
17、管理合同、发票;
18、相关报道;
19、宣传手册、宣传视频。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体现的都是围绕不动产商业管理服务,且证据中要么不显示使用时间,要么不显示复审商标,要么是纯自制证据,要么是关联主体之间的自制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13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12、13、15、19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14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且显示的标识为“乐坊 LIFE-FUN及图”商标或“乐坊及图”商标,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10中的授权书均为复审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授权,并非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授权,且证据3、10、17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合同页眉处显示的或为“乐坊 LIFE-FUN及图”商标,或未显示商标,或显示了多件商标,且部分合同缺乏发票予以佐证,已有的发票中显示的服务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6或为自制证据,或显示的标识为“乐坊 LIFE-FUN及图”商标或“乐坊及图”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7、8、9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11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16缺乏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合同页眉处显示的均为“乐坊 LIFE-FUN及图”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18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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