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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5488号“车和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13: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71号
申请人:蔡海元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5488号“车和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车和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车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