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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68817号“百肆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13: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04号
申请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青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4968817号“百肆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百世兴”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92389号“百世兴及图”商标、第3607360号“百世兴”商标、第6342883号“百世兴 花生部落及图”商标、第20528758号“百世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商标信息;
3、产品图片、网络店铺截图;
4、销售合同、发票;
5、广告合同、发票等宣传材料;
6、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水果罐头;脱水椰子;糖渍水果;蛋;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面筋;鱼制食品”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水果罐头;脱水椰子;糖渍水果;蛋;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面筋;鱼制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牛奶制品”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百肆兴”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百肆兴 商标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