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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18002号“Rull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17: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19号
申请人:青岛瑞亿达塑业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万欧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38718002号“Rul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囤积商标的商标之一,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79件商标,商标文字构成多样,文字之间并无内在联系,指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繁杂。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0年2月7日至2030年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Ru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