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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167049号“未来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29: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06号
申请人: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景华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对第41167049号“未来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直接体现和表示了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类产品的主要原料、功能以及用途。争议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清单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来健”并非汉语固有词汇,整体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或者暗示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争议商标用于使用商品具有充足的显著识别性。被申请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曾攀附、模仿任何市场主体商业声誉。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平台以“未来健”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2、天眼查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行业以“未来健”为关键词的公司名称检索结果;
3、摩知轮以“未来健”为关键词的第10类商标检索结果;
4、答辩人名下商标信息统计;
5、答辩人关联公司河南八千堂医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6、“拼多多”八千堂医药专营店”店铺资质及在售产品信息;
7、“新蔡县威力能成人用品店”工商登记信息。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未来健”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未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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