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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39541号“L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30: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77号
申请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涤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浩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对第54739541号“L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425910号“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99674号“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500466号“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530400号“妈妈壹选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570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为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2、销售合同及商品、线上旗舰店销售证据;
3、宣传活动及公益活动资料;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长期经营日化产品,被申请人的“妈咪首选”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的产品外观设计与申请人产品外包装具有很大差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的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液、清洁制剂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约33件商标,其中包括“快克舒”、“妈咪首选”、“LO 直选”、“活力”等多件与申请人及案外他人知名日化品牌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一、本案争议商标由字母“LO”、地球及菊花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五图形易使人识别为字母“LO”,争议商标中“LO”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la”、引证商标五“LO”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菊花、地球图形在设计、外观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剂、清洁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快克舒”、“妈咪首选”、“LO 直选”、“活力”等多件与申请人及案外他人知名日化品牌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L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