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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92789号“RoyalGlo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31: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34号
申请人:苏阿德•阿卜杜拉•易卜拉欣•哈桑•阿尔法丹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丽人桥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冷芬虎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学府路愉康大厦南座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56992789号“RoyalGlo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ROYAL GIORY”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恶意明显。二、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不以使用为目的,且存在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ROYALGIORY”商标在其他国家及地区注册证明及翻译;
2、申请人与中国供应商的沟通记录及在先使用证明;
3、广州晨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声明;
4、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多数证据未显示肥皂等商品,且部分证据为未经翻译的英文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肥皂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及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RoyalGl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