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439377号“OVT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32: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46号
申请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丰泽区梦芬鞋服网店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8439377号“OVT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OVV”是海澜集团旗下轻奢女装品牌,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989386号“OVV及图”商标、第48155323号“O-V-V”商标、第44244057号“OVV Original Vogue&Value”商标、第46841098号“OVV Original Vogue&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处于在售状态,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难为实际经营所需,存在囤积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截图;
2、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截图;
3、申请人与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的关联关系;
4、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报;
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
6、委托生产加工合同、产品照片;
7、店铺明细表、店面图片、店面租赁合同;
8、销售发票、网络销售截图;
9、申请人OVV广告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宣传报道;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检索结果截图、在售商标详情统计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14日第1719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1年3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OVTV 商标 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