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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25471号“新浦味芳楼”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4:05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93号
申请人:味芳楼食品(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市广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95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味芳楼”是著名的淮扬菜饭店,是连云港市的老字号。被异议商标与第3361059号“味芳楼 WEI FANG L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和相同类别的均申请了相近似的商标,还在企业字号上采用带有“味芳楼”字号的企业字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图片;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等。
申请人异议阶段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也不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情形。经过多年来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新浦味芳楼”品牌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执照、企业图片;版权证书;捐赠证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学校餐饮供应服务;有关烹饪食谱的建议;酒店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饭店;快餐馆”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1059号“味芳楼WEIFANGLO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上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备办宴席;学校餐饮供应服务;有关烹饪食谱的建议;酒店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饭店;快餐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关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并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也不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情形。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需要而注册的商标,不存在模仿复制他人商标的情形。原异议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欺骗消费者,其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认证证明;采访视频;向敬老院赠送物品材料;所获荣誉;民事调解书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容置疑,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申请人在相同的服务项目上注册、使用与原异议人近似商标的理由。申请人列举的法定代表人大量的善举和承担的职务不能作为被异议商标能够核准注册的理由。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学校餐饮供应服务;有关烹饪食谱的建议;酒店住宿服务;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为“新浦味芳楼”,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被异议商标违反其他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饭店;学校餐饮供应服务;有关烹饪食谱的建议;酒店住宿服务;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新浦味芳楼 商标 味芳楼食品(江苏)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