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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34294号“万多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2: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08号
申请人:万多福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山海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60534294号“万多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WONDERFUL”、“万多福”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地宣传使用,在“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47112号“万多福”商标、第8149570号“万多福WONDERFUL PISTACHIOS及图”商标、第8149571号“万多福WONDERFUL PISTACHIOS及图”商标、第8149574号“万多福”商标、第8149575号“万多福WONDER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加工过的开心果;加工过的杏仁;精制坚果仁”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万多福”商标的复制,其注册使用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对申请人品牌造成淡化和损害。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派拉蒙农场的相关介绍、派拉蒙农场官网材料等;
2、申请人商标信息、域名信息等;
3、产品相关材料、宣传推广材料、参展材料等;
4、销售证据;
5、相关报道;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设计,经过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平台搜索页面、申请人产品销售和宣传推广资料集合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一在“加工过的开心果;加工过的杏仁;精制坚果仁”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其使用前述商标的商品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为公众熟知的“加工过的开心果;加工过的杏仁;精制坚果仁”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