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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67426号“卡瓦丁KAWAD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3: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08号
申请人:佛山泽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望江萌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30日对第52667426号“卡瓦丁KAW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合法主体,“D.W”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799932号“D.W”商标、第26672646号“D.W”商标、第35339834号“D.W”商标、第48701529号“D.W”商标、第10281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申请人淘宝店铺截图、订单截图;2、商标授权许可书;3、服装包装、标签等图片;4、申请人产品官网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风衣、童装、女式套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披肩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五由周荣杰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雨衣、服装、领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引证商标五注册人为周荣杰,与本案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且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五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能据此提起针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对应的拼音及图形组合的“卡瓦丁KAWADING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D.W”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其并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且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卡瓦丁KAWADI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