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62093号“BAOX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0: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49号
申请人:张周利 委托代理人:重庆晟轩智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2093号“BAOX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6727号商标、第28401712号商标、第12576248商标、第15238805号商标、第22633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地理位置不同,经营模式、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商品照片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AOXIU”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汉字对应拼音“Bao xiu”“Boxiu”、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英文“BAO XIN”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者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住所地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