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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9494号“莉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5: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吕海仙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启晨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09494号“莉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729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9年04月02日至2022年04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25类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成功以来便一直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确实在实际使用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撤三决定书;2、复审商标档案;3、金华市诚磊帽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4、购销合同;5、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化妆舞会上穿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金华市诚磊帽业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第三方销售了“棉手套;渔夫帽”等商品,且有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4购销合同显示有“莉莉”商标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在“棉手套;渔夫帽”等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两项商品与“棉手套;渔夫帽”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化妆舞会上穿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帽;手套(服装)”两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莉莉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