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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25868号“伊美一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9: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48号
申请人:心森(浙江)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庄苏英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对第46825868号“伊美一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伊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并且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中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美容服务的个体经营户,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创而成,使用在相关服务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属于伪造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在先含有“伊美”文字被核准的商标情况、被申请人相关执照及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康复中心、理疗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在答辩证据中提交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者为:庄苏英(即本案被申请人),名称为:苍南县灵溪镇伊媛会美容馆,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该营业执照符合商标申请注册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伊美一生”,该组合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并且,争议商标整体形成了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条款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符合相关要求的营业执照,并且该营业执照仍为有效。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的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伊美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