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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1672号“尺度鉴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4: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33号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1672号“尺度鉴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7323号“尺度映象”商标、第21870029号“尺度公社及图”商标、第28978614号“尺度优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尺度鉴定及图 商标 广州尺度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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